苗栗縣物理治療師公會 教育卷使用辦法-暫行條例

關於教育卷的使用辦法
人力資源委員會已於日前擬定出
故先公告為暫行條例

補助對象與原則

第 六 條 開課單位申請本教育卷兌現繼續教育補助金,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一)、開課單位需為苗栗縣之各醫療院所。
(二)、開課單位需於開課1個月前,通知並邀請本公會為協辦單位。
(三)、需於上課簡章上標明「協辦單位:苗栗縣物理治療師公會」及「苗栗縣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本人,可於本課程使用教育卷」。
(四)、開課之課程需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之物理治療繼續教育學分認證。
(五)、開課之課程需開放縣內所有會員參加。


其餘請見附件檔案,點我下載

另,日前舉辦會員大會多數會員已領取教育卷,尚未領取者將於近日內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