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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收文中央健康保險局函乙份。

可下載附件觀看,共有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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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098009686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見說明
主旨: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試辦計畫案,陳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及本局98年12月1日召開之98年度第4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會議結論辦理(會議紀錄諒達)。
二、擬增修「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四部,修訂重點如下(詳附件1):
(一)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第一節門診診察費新增第五級檢傷急診診察費申報代碼,並調高第一~四級檢傷分類急診診察費及夜間加成率,地區醫院放寛得就檢傷分類急診診察費及01015C急診診察費擇一申報,選擇採行後一年始得變更。
(二)第二部西醫第二章特定診療:
1、第一節檢查:08030B「血紅素電泳」、12022B「絨毛膜促性腺激素-乙亞單體β-HCG(EIA法)」、19017B「經尿道(直腸)超音波檢查」、23610B「電腦自動視野儀檢查-Screen」等4項診療項目開放至西醫基層診所適用申報範圍;新增09137B「血清酮體定量試驗」、24029B「空腹及口服75公克葡萄糖兩小時後血漿葡萄糖測定」、26075B「氟-18氟化鈉正子造影」、26076B「全身骨骼掃瞄-Tc-99m」、26077B「鎝-99mTRODAT-1腦部多巴神經元斷層造影」、28038B「自體螢光支氣管鏡檢查」。
2、第二節放射線診療:刪除診療項目33067B、33068B及33069B「頭部型電腦斷層造影」,33070B、33071B及33072B「全身型電腦斷層造影(Whole body Compute red tomography)之中英文名稱修正為電腦斷層造影(Computered tomography)」;33090B「使用低滲透壓或非離子性含碘對比劑」不再設10%之限制及修訂相關適應症範圍,並將原支付點數1500點調降為920點。
3、第六節治療處置:54018B「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術」診療項目開放至西醫基層診所適用申報範圍;新增57123B「小血袋無菌分裝處理費」。
4、第七節手術:新增80033B「經腹腔之骨盆底重建術」。
5、第十節麻醉費:96017C、96018C、96019C「半開放式或半閉鎖式面罩吸入全身麻醉法」及96020C、96021C、96022C「半閉鎖式或閉鎖循環式氣管內插管全身麻醉法」之註2增列「施行口腔顎面外科開刀房手術」,將「三歲以下」規定刪除,另增列「經行為控制無效」等文字。
(三)第四部中醫:
1、第四章針炙治療:B41、B42「針炙治療處置費(含材料費)」註修訂為未符合「中醫醫療院所針灸標準作業程序」其所申報未開內服藥之針灸治療處置費(支付標準代碼B42)9成支付(新開立之健保特約院所二個月內除外),B43「電針治療-另開內服藥」、B44「電針治療-未開內服藥」修訂點數為200點。
2、中醫附表4.4.2複雜性針灸之適應症,重症肌無力症主診斷ICD-9修正為358.0之重症肌無力症;另附表5.5.2複雜性傷科適應症之ICD-9由3碼增為4碼。
三、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九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詳附件2),修訂重點如下:
(一)通則一之(四),Tw-DRG分類表(附表9.1)由原967項,修訂為1017項,本次再分類項目及邏輯詳附件3,附表9.1分類表中本次修訂項目詳附件4。配合MDC8(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疾病與疾患)骨折相關DRG拆分開放性骨折及閉鎖性骨折,增加附表9.1.12(MDC8開放性、閉鎖性骨折診斷碼)詳附件5;上述修訂同時調整附表9.1.11(流程圖)詳附件6及附表9.2(各Tw-DRG科系對照表)詳附件7。
(二)通則三,不適用本部支付標準案件:增列住院安寧療護,此類個案原為試辦計畫,已於98年9月納入支付標準並按日定額支付。
(三)通則六增列(六),得核實申報案件:生產DRG之權重僅計算當次產婦及一人次新生兒費用。同次住院期間之安胎費用不併入生產相關DRG,俟所屬MDC導入時按其適當DRG申報及支付;新生兒如為雙胞胎得另計一人次新生兒費(多胞胎類推),植入IABP(Intra-aortic balloon pump,主動脈內氣球幫浦)之特殊材料,加計費用不得併入實際醫療服務點數之計算。
(四)通則六,原「地區教學醫院及新制評鑑優等地區醫院,加成率3.2%」修訂為「地區醫院,加成率5.0%」。
(五)通則七,DRG申報點數計算修訂為「本章通則六計算所得之Tw-DRG支付點數及通則六之(六)得另行申報項目之支付點數」,即導入後即為AR100%,因無逐年調整比率,不另敘述AR%之文字。
(六)通則八,第1年(99年)導入項目,原111項DRG再分類為155項。
(七)修訂附表9.1.1診斷碼編碼限制,修訂重點詳附件8。
(八)其他為文字修訂。
(九)由於分類架構改變,依97年特約醫院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重新計算權重、標準給付額、幾何平均住院天數、上(下)限臨界點等相關參數相關數據如下:
1、各DRG之權重、上下限臨界點及幾何平均住院日數詳附件9。
2、標準給付額(SPR):37,230。
四、擬增修試辦計畫案:
(一)新增試辦計畫:
1、新增「精神分裂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新增草案詳附件10。
2、新增「全民健康保險腦血管疾病後遺症中醫門診照護計畫」,新增草案詳附件11。
(二)修訂試辦計畫:
1、中醫總額相關試辦計畫:98年「全民健康保險腦血管疾病及腫瘤患者手術、化療、放射線療法後西醫住院病患中醫輔助醫療試辦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小兒腦性麻痺中醫優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小兒氣喘緩解期中醫優質門診照護試辦計畫」99年續辦,並修訂部分文字,修訂草案詳附件12。
2、「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續辦原計畫1年(詳附件13)
3、98年「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特殊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試辦計畫」99年續辦,並修訂適用對象、加成規定及支付方式等規定,修訂草案詳附件14。
4、99年「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9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協商暨第152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方案內容將沿用98年公告之方案,配合99年總額協商作文字修正,修訂草案詳附件15。
5、建請 鈞署核定本次陳報之支付標準及試辦計畫修正項目,「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原計畫實施迄日至98年11月30日止,爰此,追溯98年12月1日實施,餘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